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作者:文案编辑 发布日期:2019-03-14 浏览次数:4153 来源: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为规范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本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七)属于本会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本会免予公开。

  (八)本会将以上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会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三条 本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开募捐情况;

  (三)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四)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五)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本会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还应当公开下列基本信息:

  (一)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二)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三)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年度工作报告具体内容和基本格式,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信息公开应真实、完整、及时。

第六条  本会保证公开信息不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不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公开下列信息:

(一)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本会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同时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三)本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第八条 本会在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四)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九条 本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二)本会在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同时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

(三)本会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十条 本会在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对所设立的慈善项目,还应公开下列信息:

(一)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

(二)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三)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本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本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四)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本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三条 本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四条 本会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本会需要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会在开展定向募捐时,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本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本会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七条 本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八条 本会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

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的,依照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三条接受处罚: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与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接受民政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