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文案编辑 发布日期:2013-07-12 浏览次数:2875 来源: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2012年3月17日三届五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金会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对基金会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是指由基金会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基金会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二章 基金会职责

第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管理资产的职责是:
(一)制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确定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四)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五)检查、监督办公室执行理会决议的情况;
第五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其它有关决议;
(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三)负责对所投资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七条 现金及银行存款,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第九条 基金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按照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短期投资不得用于股票投资、风险债券及其他风险性投资,但可以用于短期投资时限内的国债投资或保本型金融产品等。
第十二条 应收款项是指本基金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三条 预付账款是指基金会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四条 对应收和预付款项要及时清理结算,在规定期限内收回。
第十五条 对难以收回、预计可能发生损失但还有收回可能的应收账款,必须经理事会做出决议,先提取坏账准备,同时继续履行追讨职责。
第十六条 对无法的应收账款,经理事会通过决议后,确认损失,作坏账处理。
 
第四章 长期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第十八条 基金会长期投资可以用于股权投资(包括控股与非控股)、国债投资、公益产品(主要包括出资或举办与机构使命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机构)投资等,暂不用于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等基金投资。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限定性资产中的待拨捐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约定。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二十一条 在投资决策前,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请法律顾问或专业机构论证。
第二十二条 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投资,须经理事会决议批准后执行;50万元以下的投资,须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由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禁止以下行为:
(一)提供担保;
(二)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三)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四)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能够收回的投资,在规定期限内收回。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对难以收回、预计可能发生损失但还有收回可能的投资,必须经理事会做出决议,先提取坏账准备或投资减值准备,同时继续履行追讨职责。
第二十六条 对无法收回出借资产和投资,经第三方评估,并经理事会通过决议后,确认损失。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本会通过购买、受赠、交易换入、获得的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几类:房屋;一般设备。包括办公用品、用具、电器、电子设备等;交通工具;其他设备。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办公室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出售、清理报废、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并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
固定资产按获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对于800元以下低值耐用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设立辅助账,以加强财产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为:一般设备5年;车辆10年;房屋20年。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按原值的3%确定。
本会固定资产暂不提取减值准备。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对固定资产的领用、借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由理事会做出决议,在期末前做账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作无偿转让的,凭理事会决议调整资产账目;固定资产做有偿转让的,凭理事会决议和实际交易价格调整资产账目。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由办公室提交资产报废建议,经理事会讨通过后,凭理事会决议以核销。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毁损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过失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买5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以做出决议,理事长审批;5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办公室为本会固定资产具体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年终由办公室会同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查清固定资产实有数量和账面数量是否相符,并进行年终决算,年终会计报表应附固定资产盘点清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如本条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 本条例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